各相关部门:
现将《开云网页版(中国)开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开云网页版(中国)开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2019年9月16日
(开云网页版(中国)开云有限公司营商环境建设局代章)
开云网页版(中国)开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
实施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,整合、规范、提升建设工程审批服务效能,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是在逐一梳理审批事项前置要件的基础上,打破部门界限和审批阶段界限,实施四次并联。即:辅导并联、勘验并联、图审并联、审批并联。
第三条 对审批流程进行充分辅导,招商引资类项目由招商部门组织对投资企业进行前期辅导,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县发改局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前期辅导,为审批提速奠定基础。
第四条 设定审批时限。审批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,提高审批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,确保在流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事项。
第二章 招商引资类项目
第五条 审批流程:
1.土地挂牌。项目单位先到发改部门进行项目备案(即办);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环评,先由环保部门(审批局)出具环评初步意见,国土部门根据环评初步意见及土地基本情况进行挂牌,同时环保部门对环评情况按程序进行拟受理公示和拟审批公示。土地挂牌至土地成交确认书期间需40天时间,在此期间项目单位委托具有资质中介编制能评、环评、水土保持方案、稳评、项目可研报告、安评、控规方案、详规、立面、初设、人防建设方案、施工图设计,用电、用水申请等(环评文件批复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;水保方案、节能审查意见、稳评备案、安评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可在施工许可前办理完成即可)。
2.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。在办理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进行规划总平面图(含管网)报审、用地规划申请;规划部门在10天之内完成规划审核意见(管网审核意见可延至施工之后审批);最后由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。
3.不动产权证书。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间可同时办理宗地图、缴款证明及出让金收据、完税凭证等,最后由国土部门颁发不动产权证书。
4.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,投资企业立即进行3个立面方案报批、扩初批复及环评文件的正式批复办理,在此期间环保部门(审批局)完成环评文件批复;规划部门在3天之内出具立面审查意见,县审批局在6天之内完成初步设计批复;最后由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。
5.施工许可证。投资企业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立即进行施工图报审工作,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和县审批局在2天内出具缴费通知书,招投标、施工合同、监理合同、质量监督、安全施工措施查验等备案及缴费收据。
第三章 政府投资类项目
第六条 审批流程:
(一)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。项目单位按要求将所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报送至县发改局,再由县发改局即时将申报材料分发给各审批部门,并组织联合踏勘,在2天之内,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、国土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;在26天之内,县审批局完成水保方案、环评文件批复,维稳部门完成稳评备案,最后由县发改局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。
(二)初步设计批复。由县发改局组织初步设计文本及概算的评审,在5天之内完成初步设计批复。安评方案批复,在施工许可证颁发之前完成即可。
(三)用地规划许可证。在3天之内,发改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、规划部门出具规划审批意见(管网审核意见可延至施工许可之后办理),最后由规划部门颁发用地规划许可证。
(四)不动产权证书。在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后,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组织勘测定界、土地征收、农转用地审批、土地收储、土地划拨等审批服务工作;在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之前,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审批工作。
(五)工程规划许可证。依据上述(三)、(四)、人防立项及县财政局出具缴费通知书,由规划部门颁发工程规
划许可证。
(六)施工许可证。县审批局在颁发施工许可证之前,组织对施工图进行联合图审,相关涉审部门在38—43天之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、中标通知书、质量监督及安全施工措施查验表、缴费收据等审批服务事项。
第四章 保障措施
第七条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。流程优化后,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示。加大对招商引资人员及审批人员的培训力度,尤其是要加大建筑企业办理报批手续的工作人员培训力度,让他们充分了解和掌握新流程的办理程序,及时准确的准备报批材料,提高工作效率。
第八条 完善网上审批平台建设。以网上审批平台为依托,实现所有审批事项网上咨询、网上申请、网上办理、网上查询。加大力度推进行政审批数据库、批文证照库、各类专家库、中介机构库建设,实现各类审批服务信息的共享。
第九条 完善项目审批服务机制。构建由项目审批部门、各类专家、中介机构组成的审批服务体系,为企业提供政策指导、业务咨询、审批服务、协调重大疑难问题等全方位、全过程服务。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十条 加大监督问责力度。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问责:
(一)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县政府做出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,取消、调整、下放行政审批事项,取消相关收费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的;
(二)违反行政决策程序,对重大审批事项未经集体讨论,擅自决定审批或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审批决定的;
(三)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,不予受理的;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,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;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的;
(四)压件不报或压件不发、不批,导致审批超时限的;
(五)有受理不登记或未办结而做办结处理的等弄虚作假情形的;
(六)对并联审批建设工程项目,牵头部门不及时组织联合勘验或涉审部门在联合勘验阶段不配合,或第三方勘验没按时限和要求出具勘验结果的;在图审并联阶段不按要求和时限完成图审工作的;没按并联审批流程要求和时限完成审批工作的;
(七)擅自增加审批要件和环节,或继续实施已废止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;
(八)审批流程不透明,不主动公开审批条件、程序、时限和收费标准的;
(九)违规收费,或擅自设立有偿服务、咨询等程序,以及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,参与保险,强拉广告、赞助或无偿占用财物的;
(十)工作纪律涣散,服务态度生硬,推诿扯皮、刁难申请人,被群众有效投诉或被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的;
(十一)有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;
(十二)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。凡发生以上所列情形,视其情节给予问责:对情节较轻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,限期整改;情节较重的,取消年终评先、评优资格或责令调离审批岗位。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,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等违纪违法问题,交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。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各自审批权限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流程编制工作,根据国务院、省政府简政放权工作实行动态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