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确认条件



一、奖励扶助对象

(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

1、本人与配偶均为农业户口,户籍地在本镇且在本村有责任田。

2、本人或配偶1933年1月2日以后出生,曾经生育子女,1973年以来没有发生过早育、抢生、超生的违返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生育行为。

3、现有一个孩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,现无子女。

4、年满60周岁。

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。

确认程序

1、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审请表,并提供户口本、居民身份证、申请人的户籍证明,婚姻状况证明(离婚或再婚)和生育情况证明相关材料。

2、村民委员会审议,村民委员会要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、户籍地、生育状况、有无违返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、公示。

3、镇计生办复核,对上级材料进行归集,对有异议的进行核对并公示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二、特别扶助对象

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

1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

2、女方年满49周岁。

3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,且伤残达到三级以上。

4、现无存活子女,包括合法生育收养两个子女,后均死亡的,需提供子女死亡证明。

5、夫妻户籍不在一地的,分别在本人户籍地审批。

6、享受扶助的对象发生再生育,合法收养子女,或因婚姻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,以及独生子女,康复的,终止享受待遇。

三、奖励扶助对象的退出

1、现存子女数增加(包括收养、过继、婚姻变动等导致子女数增加)

2、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

3、迁出

4、死亡

5、审批错误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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